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内销
 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市字[1996]第31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事务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就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所在的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就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二、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