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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
 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房字[1996]第184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
  为贯彻(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继续购买新分配住房的;
  (一)原购住房由原售房单位购回,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2款计算房价,调房职工按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二)调房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按《试行规定》第一条第3款计算房价,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调房职工不再购买新分配住房的,按《试行规定》第二条办理。调房职工按原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的交易手续费免收。
  三、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住房公积金),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三条计算补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购房职工自愿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改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按《试行规定》第四条计算补交房价款,并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填写“购房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改办成本价变更产权申请”,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购房职工申请产权变更,均由原售房单位统一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填写《房屋产权登记书》,按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产权登记费。产权登记部门在原《房产所有证》的“房改优惠售房”处用双线划改,同时在左上角加盖“标准价出售住宅”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证号为:( )更标字第__号或( )更成字第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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