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划拨问题。
根据
《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向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土地”的规定,应该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关于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即,计委立项,规划选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报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局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等等。
六、关于临时用地审批问题
根据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确需另外增加临时使用农村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局提出临时用的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的规定,国家建设临时使用农村土地应该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划拨。
《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与被占用土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报区、县土地管理局批准”。
今后凡临时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办理,未按
《实施办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的,区、县土地管理局应作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