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
(京地通[1993]3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
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
《实施办法》第
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
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
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
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
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
根据
《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是地籍管理的核心。
《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确权发证,是一个复杂、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条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然后,由土地管理局确权并组织测绘、量算面积、登记造册,报政府审核批准。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证书,盖政府章(或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按
《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土地管理局的统一组织管理下,房管局参与“办理”地籍管理“事项”,即代办一些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