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9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市政府决定将1987年7月1日开征的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1988年6月1日开征的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合并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现将《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