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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京房地法字[1996]第020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
       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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