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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必须以贫困户为扶持对象,以贫困乡村为扶贫攻坚主战场,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主要内容进行投放。要坚持扶贫资金到乡村,项目覆盖到贫困户,效益兑现到贫困户,解决温饱到户,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第六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不定基数,每年由计委、财政、民宗委和各有关银行,根据各贫困县(市)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准备,分别提出各项扶贫资金的年度分配控制数计划初步意见,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提出统一的控制数计划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通知到各有关地(州)、县(市)。为充分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精神,从各县控制数分配额中预留20%,按照激励机制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七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的准备,应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扶贫项目,经县、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进入各级扶贫项目库,做到让项目等资金。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经有关银行事先做好项目的评估审查。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各贫困县根据自治区分配的扶贫资金控制数计划,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分别按一定比例确定扶贫项目,并经县、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抄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委、财政、民宗委和各有关银行分别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审查投向,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立项计划分别按程序下达计划,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之外另上或更改项目。
  第九条 具体项目的准备和选项,主要责任在各级扶贫办和资金管理部门。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以各级扶贫办、农发行为主,财政、计委参与;中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无偿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各级扶贫办、财政为主,计委、文教、卫生、科技、农发行参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有偿资金以各级民宗委、扶贫办、财政为主;以工代赈资金以各级计委、财政为主,扶贫、水利、交通、畜牧、农业、林业、邮电等部门参与;自治区配套扶贫专项贷款以扶贫办和各专业银行为主,财政、计委参与;地方配套的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是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项目是否扶持到贫困乡、村、户,贫困户能否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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