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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7]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提出的“资金到省、权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和“所有到省(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各类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的原则,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和各项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扶贫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包括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自治区配套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各项扶贫资金要根据统一的扶贫开发规划,围绕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相互结合,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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