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旅游船舶任职船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体验合格,其中快速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二)技术船员必须经港航监督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职的还须取得“快速船专业训练合格”的资格,并见习3个月后方可上船任职。
(三)在通航河流上航行的旅游船舶,其技术船员参加初级考试的资历除符合《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在旅游船舶上任舵工12个月以上的资历。
(四)非旅游船舶上的技术船员,需要在旅游船舶上任职的,必须具备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满一年时间和在旅游船舶上实习6个月资历。
第八条 引是新型旅游船及水上、水下娱乐项目时,经营者应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交该类船舶和设施的下列资料:
(一)船舶及设施技术资料。
(二)操作使用说明书。
(三)拟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四)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
第三章 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九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对其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负责,做到下列各项: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变计划和防洪水、雷雨、大风、沙尘暴等安全措施。
(二)船员、筏工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无合格证件的人员。
(三)加强对船员、筏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
(四)根据旅游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避让
第十条 旅游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和避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航制度。
第十一条 旅游船舶所采用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在进出港口和船舶密集区及容易引起波浪的航段,应遵守当地港航监督机构有关航速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旅游船舶航行时,值班船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和机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