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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属于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范围的车辆外,各型机动车辆(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悬挂地方牌照的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应当按标准全额缴纳养路费。
  车主不得拖欠、拒缴养路费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逃避缴纳养路费。
  第七条 下列范围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6座以上的小客车、20座以上的大客车、生活用货车等,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二)民政部门设置的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所、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生活自用车辆,按费额标准减半征收;
  (三)拥有单线20公里以上自建、自建专用公路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的车辆,按应征费额减征30%;
  (四)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的,按应征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应征费额二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五)20吨以上平板车,载重吨位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吨位减半征收;
  (六)汽车拖带的挂车(含单轴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减征30%;
  (七)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征收;
  (八)国家规定减征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 国家规定减征的其他车辆: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编制之内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自用的5座以下小客车;
  (二)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市区道路上专线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含出租车、自用车);
  (三)城建环卫部门和环境监测车、专用路灯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清洁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公安、司法部门编制以内的警车、囚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工程抢险单位的工程抢险车;
  (四)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军事装备性车辆;
  (五)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六)殡仪单位的殡葬运尸车;
  (七)矿山、油田、林场内不在公路行驶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积材车;
  (八)国家规定免征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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