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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
  (2)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3)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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