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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风险收入30%用于对法人代表的奖励,40%用于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财务负责人的奖励,其余30%由法人代表按规定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并同时完成政府规定的目标任务,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由本级政府按企业当年超额完成增值额的3--8%给予奖励或由政府另行确定。考核后按单项最高奖励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亏损企业的奖励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对当年完成减亏指标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通报表扬,扭亏增盈或连续三年完在减亏任务,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减亏额的大小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额(或减亏额)的经营者,不再退回风险抵押金,并相应扣减其基本收入,但扣减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减亏指标的经营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考核数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处理,并扣减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2--3个月工资,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列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情况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撤销其职务或取消其职称评聘资格,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责任人,提交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条令给予严肃处理。
  1、违反财务制度,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的;
  2、将固定资产出售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3、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等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务制度、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国家财产的;
  4、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如实反映损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取得利润,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的;
  5、擅自处罚国家财产的;
  6、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比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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