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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提取经营者基本收入效益收入的否定指标;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营者,按此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增强风险意识,对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风险抵押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风险抵押金必须由本人负担,按时交纳,不得用公款垫付和报销。
  1、企业法人代表风险抵押金按本人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0%交纳,但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资产财务负责人,每人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2、风险抵押金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自觉交纳。逾期不交者每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3、风险抵押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奖惩。
  4、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度内,企业领导更换暂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经离任审计,认定经营业绩属实方可结算。
  5、风险抵押金每年结算一次。凡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年终退还本人或转作下年度风险抵押金,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再退回本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可获取风险收入。
  第二十条 经营者获取的风险收入,可从超额完成增值中分档计提,由企业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1、国有资产增值额在1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下同)经营者按增值额的5%提取风险收入;
  2、增值额在50--1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4%提取风险收入;
  3、增值额在100--2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3%提取风险收入;
  4、增值额在200--5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2%提取风险收入;
  5、增值额在500--1000万元以内,经营者按增值额的1.5%提取风险收入; 
  6、增值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经营者按增值额的1%提取风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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