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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为: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中的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增减额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核定数。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年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每期的考核结果作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以此作为下年度年初数。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非利润指标挂钩的按挂钩方案清算;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等,制定与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相联系的工资总额包干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考核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减亏额)考核指标的,可按照规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相应的工效挂钩浮动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由于非客观因素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企业,按国有资产减值比例相应扣减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奖惩的对象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财务负责人。
  2、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3、处罚办法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包括降职、免职、撤职。受撤职处分者三年内不得易地任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个人收入和罚款等。
  上述奖惩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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