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7]39号 1997年8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税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增加资本积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颁发的《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资本为纽带,加强资本营运管理,建立起企业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使保值增值考核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挂起钩来,调动起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其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八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