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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全省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业务协调;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出版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对测绘活动,都应当提供方便,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各种测量标志,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

  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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