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成本价出售的住房,其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房价款本息按期交清后,单位可将产权界定卡和房屋产权证发予购房人。
第十五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人亡故或者发生意外、失踪,丧失支付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若继承人不需要住房时,由产权单位收回并负责清算;购房人在同城工作调动时,所购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购房人在付款期内异地调动,可将所购住房协商退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房改规定办理退款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的,原则上允许换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同级房改部门严格审定,允许以成本价换购一次。
(1)所购住房被鉴定为危房;
(2)所购住房为简易楼房(水、卫生间不到户、无厅),非成套住房;
(3)再婚家庭需调换住房;
(4)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凡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时,购房人须在支付购房款之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物业管理基金10元,专户储存,该项基金由房改部门另外制定管理与使用办法,主要用于住宅楼的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可以进入住宅交易市场交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市和批准的房改独立运转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房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中央驻陕单位及企业和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