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成本价出售的住房,其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房价款本息按期交清后,单位可将产权界定卡和房屋产权证发予购房人。
  第十五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人亡故或者发生意外、失踪,丧失支付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若继承人不需要住房时,由产权单位收回并负责清算;购房人在同城工作调动时,所购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购房人在付款期内异地调动,可将所购住房协商退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房改规定办理退款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的,原则上允许换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同级房改部门严格审定,允许以成本价换购一次。
  (1)所购住房被鉴定为危房;
  (2)所购住房为简易楼房(水、卫生间不到户、无厅),非成套住房;
  (3)再婚家庭需调换住房;
  (4)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凡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时,购房人须在支付购房款之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物业管理基金10元,专户储存,该项基金由房改部门另外制定管理与使用办法,主要用于住宅楼的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可以进入住宅交易市场交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市和批准的房改独立运转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房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中央驻陕单位及企业和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