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竣工和腾空旧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公式:
每套(户)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二)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1、1993年及1993年以前出售的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已购住房产权比例)×(1-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2、1994年及1994年以后出售住房或已用标准价集资建房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购房人向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发的夫妇双方住房履历表及清房具结表;
(二)各单位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购房资格;
(三)各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房改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购房人交纳首次应付款后,各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发的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等级、套型、建筑面积、实际售价、分期付款年限、每月的本金与利息、违约处罚措施及逾期加罚滞纳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成本价售房分期付款的资金归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售房收入在提留15%维修费(由省房改委商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扣除评估实际发生费用后,按陕政办发[1997]40号文的有关规定归集和管理。
省级预算内单位的售房收入,集中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建住宅项目的缺口资金和省级广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