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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新竣工和腾空旧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公式:
  每套(户)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二)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过渡到成本价时,补交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1、1993年及1993年以前出售的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已购住房产权比例)×(1-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
  2、1994年及1994年以后出售住房或已用标准价集资建房补交差价款计算公式: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本套(户)建筑面积×(1-已购或已集资个人产权比例)。

第七章 审批程序、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购房人向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发的夫妇双方住房履历表及清房具结表;
  (二)各单位根据购房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其购房资格;
  (三)各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房改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购房人交纳首次应付款后,各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发的剩余房价款分期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等级、套型、建筑面积、实际售价、分期付款年限、每月的本金与利息、违约处罚措施及逾期加罚滞纳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认真做好成本价售房分期付款的资金归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售房收入在提留15%维修费(由省房改委商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扣除评估实际发生费用后,按陕政办发[1997]40号文的有关规定归集和管理。
  省级预算内单位的售房收入,集中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建住宅项目的缺口资金和省级广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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