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期付款购房条件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住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三)符合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四章 分期付款期限
第六条 以成本价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首次支付额按成本价的50%计收,其余房价款必须在约定期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五种,可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一次付清购房款可给予规定的折扣;凡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的住房,过渡到成本价住房时,必须按成本价50%补交其不足部分,其余的款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分期付清。
第七条 分期付款资金可从购房人的工资中逐月等额扣除,或从个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付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付款的期限和付款期的利息,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35号)的有关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公积金利率制定。根据还款年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利率。按照还款期限越短,政策优惠越多的原则,促进住房资金良性循环。
第五章 成本价确认
第八条 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如下办法确认:
(1)1993年及此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1993年的成本价确认。
(2)1993年以后出售和以标准价集资并在规定期内竣工的住房,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一年后,凡以成本价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剩余产权一律按过渡当年成本价确认。
各类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须经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同级房改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六章 成本价付款的计价公式
第九条 采用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继续执行现行公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和各项折扣。具体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