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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群众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量资产价值数额;
  4、电视塔、水塔等单体重要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
  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
  6、大家畜牧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企业停产数量、损失程度,企业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有毒、有害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全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化等。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快速有效的手段,动员、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企业、事业单位了解、察看和上报灾情,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初步了解和查看到的灾情;
  震后2小时,进行第一次正式灾情速报,随后视灾情发展,每隔2至6小时续报1次。一般或中等地震灾情震后36小时作最后一次续报;严重或特大地震灾情,震后60小时作最后一次续报。
  第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赴地震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灾情调查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方法,共同进行地震灾情的初评估工作;发生严重或特大地震灾情时,可请求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派专家赴震区指导震灾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3天内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5天内完成严重或特大地震灾情初评估。
  第十一条 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10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20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30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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