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7]39号 1997年8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地震灾情,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灾情上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情上报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到快速反应、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上报。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震灾情的最终汇总、评价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五条 震区的地震专业台站和群众地震测报点,要在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主动了解邻近地区的地震灾情,并及时报告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震行政主管局。
第六条 地震灾情分为四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5级以下地震,造成个别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万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5级以上、5.9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数十名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6级以上、6.9级以下地震,造成百名以上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破坏性地震灾情;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6级以上地震,造成千名以上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的破坏性地震灾情。
第七条 地震灾情上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