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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做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通风。
  第十三条 住宅外墙、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室外装修应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计,外墙面一般可采用清水砖墙、水刷石或涂料,外门窗采用钢门窗或塑料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内装修为普通标准:
  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的地面均为防滑地砖,其余为水泥石屑砂浆;
  厨房、卫生间内墙贴瓷砖,其余均为普通粉刷;
  顶棚为普通粉刷。
  第十六条 室外装修及楼内公共部分以及厨房、卫生间装修应一次完成;其余用房根据住房要求做二次装修时,应与住宅建设同时考虑,同步进行,并保证不破坏建筑结构。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留安装位置,各类管线应集中隐蔽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要求,设置洗涤池、案板、灶台、碗柜或搁板,预留安装排油烟机位置。
  第十九条 卫生间应设普通洗浴器、洗面器、便器(宜采用坐式),预留洗衣机位置。用水器具应设相应的给水龙头。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的水、电、煤气应分户计量,水电、电表宜设在楼层公共部位,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楼内公共部位设人工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天线、有线电视天线、电话管线必须设置到户。
  第二十三条 有管道燃气供应地区,供气管道系统设计与施工应与土建同步完成,每套住宅应设燃气计量表。
  第二十四条 楼层住宅应设阳台和晒衣设施;底层住宅应设露台和晒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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