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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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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
│     │ 套        │ /套      │ 平方米/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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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  │   ≤55     │  ≥4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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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  │   ≤70     │  ≥5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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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  │   ≤90     │  ≥6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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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   ≤110    │  ≥7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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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一)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已包括在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中;
   (二)各类住宅套型应有适当比例,新建小区和单位的住宅应以建设二类住宅套型为主;
   (三)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7至18层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19层以上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六条 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空间及阳台,三、四类住宅可设餐厅和书房。
  第七条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标准:
  (一)卧室:双人间9平方米,单人间6平方米;
  (二)起居室(厅):10平方米;
  (三)厨房:4平方米;
  (四)卫生间:3平方米。

第三章 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第八条 每套住宅应独门独户,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
  第九条 住宅层高一般不应高于2.8米。
  第十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具备较好朝向和有效的日照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每套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套型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厨房和暗卫生间必须具备机械换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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