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
 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云政发[1996]104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上报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改善住宅的功能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居住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住宅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于高级公寓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
  第三条 城市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贯彻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二)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生活习俗;
  (四)确保住宅质量,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做到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
  (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适当建盖高层住宅;
  (六)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年住宅改造的可能。

第二章 套刑分类和面积标准

  第四条 住宅套型划分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职业特征等因素。
  第五条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下表分为四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