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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发[1997]101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97]7号)(略)

        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该基金专项用于全省水利建设,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江河、湖泊的治理,水利工程的维护及建设。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由省和有关地州市共同负担;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省、地、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有关部门集中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收费、附加)的省集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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