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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
 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7]123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以下简称旅游宣传促销费)。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范围是:
  1.各类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
  2.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
  3.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
  4.旅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旅游商贸公司;
  5.旅游定点商店;
  6.旅游景点内及旅游度假场所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7.旅游表演娱乐场所。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按营业额的5‰缴纳,由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旅行社的计征营业额按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计算。
  第四条 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旅游宣传促销费(不含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
  第五条 缴纳的旅游宣传促销费列入缴费人的管理费用。各缴费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提高或突破国家和省的定价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是预算外资金,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由缴费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征收后,逐级上缴省地方税务局开设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过渡户,省地方税务局于次月10日内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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