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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
  第十九条 对本市重点工程、超高屋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对一般工程,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检查施工质量。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总包,禁止转包。负责总包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负责分包的施工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设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工程质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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