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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昆明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若干规定>、<昆明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建造优良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质量检测

  第六条 昆明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所用的建筑构配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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