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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川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划、指配频率和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等提供技术依据;
  (六)承办国家、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全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信号实施监测。
  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信号实施监测。
  根据需要,有关无线电监测站也可联合实施监测。
  监测技术人员履行监测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的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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