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订四川省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统筹规划全省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审核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七)负责无线电监测;
(八)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九)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的市(含地、州,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含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拟订当地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受理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并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五)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六)负责无线电监测;
(七)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八)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直属机关(含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