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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1997年10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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