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甘孜、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川委发[1984]30号)规定:在三州工作干部退休后,自行解决住房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属于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三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建房标准解决建房经费;凡住公房的不再给予安家补助费。
4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工作试行意见的补充通知》(川办发[1987]8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工作试行意见的补充通知》(川办发[1987]39号)规定:在三州工作的内地籍干部,退休后可到夫妇一方原籍、配偶工作地(或配偶正住户口所在地)、独生子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安置。
4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民工委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办[1989]19号)规定:对具备正职条件,但因自治法规定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需要而未能提任的主要副职汉族干部,可享受正职待遇。
4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组织干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2]44号)规定:对汉族干部、职工在三州工作20年以上的,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应享受一定照顾,原定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入大中专院校的照顾分数由20分提高到30分。
4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州汉族干部内调安置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6]32号)规定:在三州工作的内地籍汉族干部,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列入内调安置:在州连续工作15周年的;援州干部子女在州工作满15年的;国家分配进州工作满10年的内地大中专生;配偶在内地且本人在州工作满8年的;父母在内地,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且本人在州工作8年以上的。干部内调时,配偶同内调或随调,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44.《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93]9号)规定:省级和民族地区州地级党校,要根据需要办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或进修班。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员,可视情况减免培训费用。
4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我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4]32号)规定:①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建设,要在贯彻落实“两个离不开”的基础上,积极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州、县级领导班子。在民族杂散地区,也要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使少数民族干部在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②省经济、财政、行政、政法、农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商业、粮食、城乡建设等干部院校,应采取举办岗位培训班和业务短训班等形式,为民族地区培训干部,其收费标准要适当降低。③加强对口支援,向民族地区选派各方面的人才。④采取易地交流、轮换岗位、上挂见习、下基层任职等形式,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养。
九、散杂居少数民族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