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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3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改革民族教育的通知》(川府发[1992]160号)规定:德阳、绵阳等市,确定本市条件较好的中学举办四年制初中甘孜班和阿坝班。成都在28中(现改为46中)继续办好民族班。省教委继续帮助完善凉山州民族中学的建设,达到原规划规模。与民族县建立结对支援协作关系的内地县(市),也应指定本地条件较好的中学,适当招收民族县的各族学生插班就读。三州班所需的基建经费,省、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开办经费由省财政厅、民委、教委分担。学生补助费由送生州财政解决。其余办学经费由办学市财政解决。
  33.1993年四川省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确定:中央、省用于农村卫生建设专款向老、少、边、穷地区10%的倾斜比例提高到20%,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在重点县卫生建设中,对民族地区给予1∶1对待,即一个指标解决一个县的问题,力争在2000年以前将未建设的民族县全部安排。
  34.《四川委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2]159号)规定:省对三州财政包干补贴的年递增部分,“除主要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外,其余部分要注意用于民族卫生事业,以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对民族地区部分特贫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要“按照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采取州、县财政出大头,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逐步加以。”“省和地方财政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解决对口支援医疗队的补助和民族地区急救医疗交通工具的购置。”与此同时,还对加强民族卫生高、中级人才的培养作出规定,要扩大招生比例和人数,实行定向培养和委托代培。
  3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7]22号)第35条规定:“现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三州开发基金的社会事业部分,除用于教育事业外,应主要用于卫生事业;新增加的三州开发基金,要重点向卫生事业倾斜。”
  八、人事、福利、劳动方面
  36.《中共四川省委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增加三州民族干部比重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1980]107号)规定:三州高寒地区干部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当提前。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本人自愿退休的,可予批准。
  37.《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1983]173号)规定:分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在少数民族地区现职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相当于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干部和社会科学专业干部),除享受当地职工的同等待遇外,再按省规定标准增发技术津贴。
  38.《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三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浮动(固定)工资改为民族地区工作补贴的通知》(川人工[1994]11号)规定,1993年10月1日仍在三州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条件和标准执行补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聘任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州工作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满8年不满16年的,每人每月25元;满16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5元。中专毕业生(含相同学历毕业生)和聘任为技术员的人员,以及在三州县以下的区、乡(不含县)和在海拨3000米以上地区或条件特别艰苦县工作的人员,在州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满10年以不满18年的,每人每月25元;满18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5元。其他人员按在州工作12年以下、不满20年、20年以上计,分别补贴10元、25元、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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