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5]30号)规定:“省上原确定内地对口支援三州一地和扶贫支援的‘对子’稳定不变,支援地区要效仿全国支援西藏的办法,在资金、技术、专业人才和具体项目建设上给予更大、更实在的支援。”
26.《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5]30号)规定:“鼓励民族地区大力引进国内外、省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凡与省内外合作、合资兴办的企业,均享受三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在协助和积极争取将有条件的地方列入国家级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同时,将民族地区条件较好的县(市)作为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经过审查报批,给予‘一条线’类似的优惠政策。”
七、人口、教育、文化、卫生方面
27.198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我省确定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对少数民族育龄夫妇实行生育二胎的照顾);第65条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28.1986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2条规定:“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9.《四川省民委关于解决三州在蓉少数民族职工子女原籍参加大、中专升学考试问题的通知》(川民委[1987]08号)规定:“凡从三州(含乐山市两县一区、攀枝花市两县一区)调入成都、乐山市、攀枝花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其子女愿回原籍参加大、中专升学考试的,应予允许,不转户口。录取分数线同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对待。”
3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改革民族教育的通知》(川府发[1992]160号)规定:从1992年开始,省对三州财政包干补贴的年递增比例由2%提高到5%,新增的3%资金除部分兼顾民族卫生事业的需要外,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
3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的通知》(川府发[1996]2号)规定:三州中等师范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今后一段时间可适当招收民族地区的高中毕业生,单独编班,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