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19.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等7家金融部门《关于三州民族地区继续实行特殊金融政策的意见》(川人行办[1995]58号)规定:省级银行每年分配给三州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九五”期间国家每年新增我省扶贫贷款超过上年增加部分,省农业发展银行与省扶贫开发办商定分配三州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扶贫专项贷款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至10个百分点;增加三州固定资产贷款的投入;三州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原有贷款的收回部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超计划收回部分,全部留当地使用;对那些能带动民族经济发展、投资数额大的骨干项目,省级银行应积极向总行推荐、争取专项贷款指标;扩大三州固定资产贷款权限;适当减轻三州资金负担;扶持三州保险事业发展;适应放宽三州农行扭亏增盈的期限;适当增加三州人民银行短期融通资金额度;适当增加三州金融部门费用指标。
  四、计划、投资方面
  2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藏区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川委办[1991]69号)规定:藏区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从藏区的实际出发,坚持“自主、放开、支援、求实”的原则。省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1989年藏区工作会议精神,对藏区和整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更加宽松的政策。
  2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99号)规定:在“八五”和“十年规划”期间,要适当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帮助民族地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地方工业,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对交通、能源、水利、邮电、通讯等项目在安排上要适当倾斜,增加投资比重。
  五、外贸方面
  2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99号)规定:对自治地方优势产品的出口,在计划配额、许可证、关税等方面予以照顾。对民族自治地方出口所创外汇,留省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州、县。
  六、对口支援、对外开放方面
  2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领导包片联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定点联县、省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县的通知》(川委办[1997]13号)确定,对民族地区30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实行定点帮助和扶持,集中力量打好扶贫攻坚战。
  2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甘孜、阿坝、凉山州组织、干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2]44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除原定的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市继续分别对口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外,绵阳、乐山、内江、泸州、南充亦列入对口支援地区。绵阳、南充支援阿坝、德阳、内江支援地区。绵阳、南充支援阿坝、德阳、内江支援甘孜、乐山、沪州支援凉山(注:重庆改为直辖市后,甘孜州对口支援城市,尚待研究调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