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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1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民贸企业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5]50号)规定:继续对民贸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退给企业。具体退还办法,由财政厅制发;继续对国合民贸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的照顾,凡属国定享受民贸低息贷款照顾的民贸企业其流动资金贷款,仍全额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对州属民贸企业的零售部分,在单独列帐核算前提下,可给予优惠利率照顾;国合民贸企业经营食盐、化肥、农用柴油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费补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发[1991]46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实补贴或者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要根据运费情况酌情考虑,以保证这类商品的正常经营。
  三、财政、金融方面
  1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99号)规定:对支大于收的民族自治州,由省财政实行定额补贴,从1992年起按5%的比例递增。
  1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藏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发[1995]24号)规定:在国家给四川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分配中,向藏区倾斜;在完成国家分配给四川财政上解任务时,充分考虑藏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对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藏区的涨价影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1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5]30号)规定:省设立民族工作机动金,三州和有民族自治县的市、地也要比照设立一笔机动金。
  1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民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府发[1991]4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1]274号)规定: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社、中药材(或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的流动资金贷款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17.《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5]30号)规定:对民族地区信贷规模和资金给予倾斜照顾,并逐年有所增加;州、地骨干企业报经省经委、省工商银行审批后,列入省的“盘子”,直接“点贷”。
  18.《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藏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发[1995]24号)规定:藏区贷款规模由省人民银行单独安排,货币、信贷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信贷规模和资金给予倾斜,实行按季考核、年终追加的政策;省级各专业银行免收藏区银行当年新增存款的统筹基金;省建设银行对藏区重点项目建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并核补利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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