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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国办通[1996]1号)规定:在“九五”前两年,对因减免农业特产税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每年由中央财政补助1615万元。四川重点森工农业特产税税率可由四川省政府在5--10%幅度内自行确定(省地税局意见:我省由州政府自定)。
  6.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4]195号)规定: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年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省地税局意见:1996年中央未明确是否恢复或延续该政策,因此,目前仍按此政策执行)。
  二、企业方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到内地兴办企业有关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92号)规定:对民族地区在内地兴办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按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按地方分成总额“二八”分成的办法。即企业经营所在地留20%,其余80%由财政返还给民族地区。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根据此文件精神,省地税局意见:我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所得的利润按现行政策不征收所得税)。
  10.根据国家民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关于确定全国轻工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42号)和国家民委、纺织工业部等部门《关于确定全国纺织系统384个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28号)文件精神,民族地区被确定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的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11.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关于“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帐计息的通知》(银发[1992]232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帐计息的通知》(农银函[1993]246号)规定:从1993年6月21日起,对“两棉”赊销贷款实行挂帐计息不收息的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转发〈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计财金[1996]1194号)第1条规定,上述“挂帐计息不收息”办法改为“挂帐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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