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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二)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三)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四)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八章 备用金

  第三十七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八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三)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九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二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三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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