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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五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确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员工股份的回购
  (一)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价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二)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一)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权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二)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一)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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