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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二)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三)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为支持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专项基金,用于属下公司内部员工购股的借款,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制定。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三)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二十三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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