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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可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再适当放宽。

第三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10倍。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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