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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4.8万元;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3.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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