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失效]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每月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数,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每月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数,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如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征;
  (三)竹木排筏、浮运物价按每立方米(吨)公里2分钱计征。
  第六条 外国籍和港澳台籍的各类船舶进入我省江河、沿海航行时,按航次比照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收费标准计征航养费。
  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航、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价,按下列规定计征航养费:
  (一)在我省境内起运客、货时,其目的港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其通过我省里程,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航养费;其目的港不属船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标准计征其全程航养费;
  (二)固定在我省境内航行、作业、施工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各类船舶,视同我省船舶计征航养费;
  (三)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价,以其通过我小的里程,按我省标准计征航养费。
  第八条 我省营业性运输船舶进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行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已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交航养费,在船籍港计交航养费时,可凭有效缴费票证抵扣。
  第九条 航养费由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生产单位和个体(联户)缴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航养费列入经费开支。
  第十条 航养费的缴费期限: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在每月终后15日前缴清上月的航养费;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在每月5日前缴清本月的航养费;
  (三)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必须在每次浮放、拖运前缴清当次的航养费;
  (四)外国籍、港澳台籍船舶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船舶和竹木排筏、浮运物体应于航次进出口签证时,向当地的航道部门或其委托代征单位缴清本航次的航养费;
  (五)属免征航养费船舶如从事经营性运输、施工时,必须在每次起运、施工前缴清当月的航养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