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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2001年度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广东省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经营、使用药包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包材是指与药物接触的材料、容器,主要包括各种材质的瓶、膜、袋、盖、内塞和包装容器内触及药物的充填物、衬垫以及用于药品包装材料上的粘合剂、涂料、油墨等物品。
  第四条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药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药包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办药包材生产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建、扩建药包材生产车间(包括制药厂自产自用的药包材生产车间),立项前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和省医药局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立项报批手续。
  第六条 医药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药包材项目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生产布局情况;
  (三)产品先进性、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
  (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厂房条件、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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