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清障拯救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政府公安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拯救行为,维护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清障拯救指道路交通拯救部门将影响道路交通的车辆拖、吊、驶离现场的行为。
影响道路交通的车辆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简称事故车)和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简称路障车)以及车辆出现故障仍上路行驶的车辆(简称故障车)。
第三条 从事交通拯救作业的车辆称交通拯救车。拯救车属公安机关的,应设置红色回转式标志灯,车身喷涂公安标志。属地方的,应设置黄色标志灯具,车身喷涂“交通拯救车”字样,两侧车门应喷写拯救车所属单位和查询电话。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拯救车在夜间或白天能风度低作业时,工作人员须穿反光衣。
第四条 道路交通清障拯救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拯救车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调度。
第五条 拯救车作业时,须有执勤民警在场指挥,车主或驾驶员应服从民警指挥,配合拯救车作业,不得阻挠现场作业。
路障车被拖后,执勤民警应将被拖车辆的车型车牌号码报告本单位值班人员。
第六条 拯救车拖、吊车辆时,工作人员应细心操作、爱护车辆。因操作失误损坏车辆或加重损坏程度的,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拖、吊离现场:
(一)因交通事故损坏不能行驶或行驶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或者车辆检验、鉴定的;
(二)在城市市区主干道或繁华地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附近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停车及《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驾驶员不在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