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必须坚持以引进外资为主,引进先进技术与高新技术为主和出口创汇为主,集中兴办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其配套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
第三十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实业和各项业务、兴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法律法规和
《条例》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科工贸联合体,管委会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在选址设厂、出让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或高新技术产业及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单位申请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依有关规定向管委会及湛江市科委申报,经省科委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在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逐步审批。经评估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其作为投资资本的现金和实物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在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在先进科技的研究、开发和引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可以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出让开发区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其受让的开发区土地的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