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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管委会在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和办理区内人员出入境事项。
  第十八条 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十九条 管委会依法管理和监督开发区内国家和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房地产交易、土地、旅游业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各类价格的调节基金;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的争议;开展价格信息、价格评估、成本调查等服务,依法查处价格、收费的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活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开发区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的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开发区内公益事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监察工作,依法对开发区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司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领导开发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工作,实施符合开发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管理开发区内有关广告、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在开发区外的单位或组织在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应报管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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