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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外经贸部1999年5月27日发布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及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广东省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广东省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的管理,打击原糖加工贸易中的走私偷税行为,促进广东省原糖加工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经营公司、生产企业和管理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轻纺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核;
  海关依法对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实行监管;
  省轻纺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进口原糖加工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轻纺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东省制糖造纸工业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合同及委托加工合同的审核,发放进口原糖加工证明书;
  (二)参与对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的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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