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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凡从事果茶桑种子苗木及蚕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批准的种类、规模进行生产。所需的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原种等繁殖材料由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蚕种场的新建、扩建或停办,必须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第七条 新建果树无病毒良种采穗圃、繁殖圃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查批准。引进的无病毒良种繁殖材料,须报省农业厅登记备案。
  第八条 选育、引进新品种(含砧木)的,在省内推广须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厅批准。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一律不得推广。
  第九条 果茶桑种子苗木出圃前,生产单位须报经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验。蚕种检验由省农业厅蚕桑站负责。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发给《农作物(果茶桑)种子质量合格证》或《蚕种质量合格证》。
  检验人员须经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培训,获得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检验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严禁从疫区调进果茶桑种子苗木和蚕种。省际间蚕种调剂须经省农业厅同意。
  第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必须报经省农业厅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和隔离试种试养。
  向国外提供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须经省农业厅审查,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的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能正确识别品种、鉴定规格质量和掌握贮藏保存装运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经营果茶桑种子苗木或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县以上农业(特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作物(果茶桑)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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