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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来鄂采访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3、采访期限;
  4、办理签证地点;
  5、如电视摄影记者采访,应附上所携设备清单并说明入、出境口岸。
  省外办在报外交部审批时,应附下列附件:
  1、外国短期来访记者的书面申请函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3、采访重大事项,附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采访需拍摄省确定重点保护文物的,附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访需拍摄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文物的,附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拍摄专题片,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及拍片计划、摄制组名单、器材清单;
  6、赴非开放地区采访,附省以上军事领导机关意见;
  7、跨省、市采访或拍摄专题片,附有关省、市外办意见。
  外国短期来访记者的采访申请批准后,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签证机构办妥有效采访签证,方可来鄂采访。
  经批准来访的外国短期来访记者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采访时间的,须经接待单位报省外办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赴我省开放地区采访,应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外办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如赴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申请内容应包括:
  1、记者名单;
  2、采访目的、项目和涉及的主要问题;
  3、采访期限及日程安排。
  第七条 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记者来鄂采访,仍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不得在鄂从事采访活动。
  第八条 省内各单位和中央在鄂单位,一般不得邀请外国短期记者来鄂采访。如确有需要,邀请单位应通过市(含地区、州,下同)外办或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外办,由省外办征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并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签,报外交部批准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九条 在我省的中外合资企业,如有特殊需要邀请外国记者采访,企业中方负责人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市外办或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外办。外商独资企业如有特殊需要邀请外国记者采访本企业,可直接报省外办。上述申请经省外办同意后,外国记者方可来鄂采访,采访内容仅限于与本企业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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